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金霞大道(汽车总站旁3栋)。 法定代表人:李大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贵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贵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常德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稳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梦琪 书 记 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