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疏勒县齐鲁工业园黄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上西开发区则天路北段15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碧,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勒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开户以及存款情况账户无资金可供执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无法找到车辆,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种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勒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1343855.5元,未结标的1343855.5元。 申请执行人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安外尔·图尔荪 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卡哈尔·衣马木 代理审判员 罗双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