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芸芳,女,****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善,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负责人:顾梅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何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邵芸芳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8民终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芸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吉素梅 审判员 王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