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爱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陈轻勇,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爱明与被告陈轻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爱明于同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爱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余爱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余爱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