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朔城区财政局。
住址:朔城区北兴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庆山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朔州市健壮饲料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朔城区峙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官,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朔州市朔城区财政局与朔州市健壮饲料加工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3)朔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共计3464085.0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743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该案立案执行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我院于2013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朔州市健壮饲料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机械设备依法查封,并于2016年9月8日、2016年11月3日、2016年12月22日对上述财产依法拍卖,三次拍卖均已流拍,后通知申请执行人朔州市朔城区财政局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于2019年8月5日收到朔州市朔城区财政局回复不同意以物抵债,我院已将上述财产解封,被执行人朔州市健壮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在无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朔州市健壮饲料加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3)朔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朔州市健壮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高消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464085.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