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妥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咸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妥某与被执行人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德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及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及执行费125元,于2021年7月1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8月1日前支付4000元,2021年9月1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元;2.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宁0423执52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