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 法定代表人:郗洪海,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双福,职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职员。 被告:邵天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以下简称铁力工行)与被告邵天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力工行委托代理人林双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天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铁力工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邵天勇偿还拖欠信用卡透支及借款逾期本息70,929.7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0日,邵天勇申请领用标准贷记卡2张,卡号分别是62×××71、35×××25,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邵天勇使用的62×××71号牡丹卡透支本息20,500.97元,35×××25号牡丹卡透支本息20,946.12元,同时利用牡丹卡的融e借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拖欠借款本息29,482.66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邵天勇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工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1份; 2.个人贷款借据余额信息表及个人贷款活动明细查询表; 3.信用卡使用信息表; 4.催收记录单。
被告质证
被告邵天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1、2、3、4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邵天勇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邵天勇领用原告单位发行的标准贷记卡,即应按标准贷记卡的规定使用和偿还资金。邵天勇透使用后,因按规定及时偿还,逾期偿还,应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罚息。邵天勇通过信用卡融e借,借款应按约定时间按期还款,邵天勇逾期偿还,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邵天勇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41,457.0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偿还个人消费贷款本息29,482.6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合计70,929.7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00元,由邵天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宏宇 人民陪审员 历洪杰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