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沈阳市,于2020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庞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辽A×××××的小型汽车行驶二环快速路,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庞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被告人庞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能足额缴纳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拘役一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庞某酒后驾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本应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庞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腾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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