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男,1984年1月5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循化县。

被执行人:李加东知,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循化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与被执行人李加东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青0225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内容为:被告李加东知尚欠原告马克日木挖掘机租赁费27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租赁费27000元一次性支付完毕。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登记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表示私下协商处理,无必要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马克日木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应随其意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青0225执7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马春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韩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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