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河南省荣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冯永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冯永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赵书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张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徐海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刘会粉,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永杰、冯永军、赵书朋、张孟、徐海军、刘会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4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按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3068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账户存款65630.18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进行财产调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靳云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