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枫叶国际9幢B塔1层、16层。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与被告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

人民财险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徐某向人民财险公司偿还理赔款人民币15306.54元(包括本金14985.81元、利息299.53元、罚息21.2元);2.依法判令徐某向人民财险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125.09元;3.判令徐某承担违约金6802.06元,以17431.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化利率15.6%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并继续承担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徐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雁滩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一份,徐某在光大银行贷款39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被告(投保人)就该笔借款以光大银行为被保险人在人民财险公司处投保个人信用保证保险,与徐某签署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每月保险费为810.79元,赔偿等待期为80天。其中,特别约定:保险人(人民财险公司)赔偿后,徐某需向人民财险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人民财险公司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徐某仍未向人民财险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徐某违约,徐某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人民财险公司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人民财险公司缴纳违约金。因徐某于2018年8月1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于2018年10月21日已逾期达80天以上。2018年10月21日人民财险公司向光大银行进行了理赔,理赔总金额为15306.54元。人民财险公司理赔后,徐某本应依约向人民财险公司偿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支付保险费,但人民财险公司多次向徐某催收欠款,徐某却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徐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的住所地在甘肃省永登县。依据2014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兰州、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指定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2.保险纠纷案件。综上,徐某的住所地不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徐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辉 审判员    刘坤 审判员    李萍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梦婷 书记员    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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