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浩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龙马工业城A1厂房四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317XC。
法定代表人:谢炳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福,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工业区莱玮斯工业厂房4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0899B。
法定代表人:袁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浩数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173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款1283109.2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受理费及保全费13846.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5执284号。2018年12月5日,因被执行人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本案申请执行人之债权应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中予以处理,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破11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宣告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裁定终结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宣告破产,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8)粤0305执284号、(2021)粤0305执恢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周钟涛
审判员 周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