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东方广场4号楼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1199897。
法定代表人:郑炜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然,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