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其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铭,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胥义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其建与被告胥义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其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胥义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其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胥义术支付我工程款220000元;2.诉讼费由胥义术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胥义术将其承揽的西畴县蚌谷乡法古村民委员会中老文寨村进村道路硬化工程转包给我施工,工程结束后经我与胥义术结算,胥义术共应支付我工程款22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工程款,胥义术于2019年2月3日写下欠条一张由我收存,并约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约定期限届满后,胥义术未付款,经我多次催要,其均拒绝给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被告辩称

胥义术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主持举证、质证、认证如下:

何其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

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2019年2月3日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张给原告收存,欠条载明欠何其建蚌谷乡法古村民委员会大坪地乡村道路硬化工程款220000元整,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同时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3.蚌谷乡法古村委会中老文寨村民小组进村道路硬化实施合同、西畴县蚌谷乡人民政府记账凭证、西畴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6年6月10日,被告与蚌谷乡中老文寨村民小组签订了道路硬化施工合同,总价款为500000元;2017年9月29日,蚌谷乡政府已将500000元工程款付给了被告。

胥义术未出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其建提交的证据1、2、3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及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0日,胥义术与蚌谷乡中老文寨村民小组签订了道路硬化施工合同,总价款为500000元。后胥义术将其中的大坪地段道路硬化工程转包给何其建施工(口头协议),工程至2016年10月完工。经结算,胥义术共欠何其建工程款220000元。胥义术于2019年2月3日写下欠条一张由何其建收存,并约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约定期限届满后,胥义术未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何其建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2017年9月29日,蚌谷乡政府已将中老文寨村民小组道路硬化施工工程款500000元支付给了胥义术。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胥义术口头约定将蚌谷乡中老文寨村民小组道路硬化施工工程中大坪地段承包给何其建施工,何其建按约定已完工。2017年9月29日,蚌谷乡政府已将中老文寨村民小组道路硬化施工工程款500000元支付给了胥义术,说明何其建施工段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现何其建要求定作人胥义术给付报酬,并提供了胥义术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胥义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辩解、质证,由此导致的对其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且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胥义术支付何其建工程款22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胥义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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