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向阳路京城国际S-1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水英,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天丰街北侧星光购物中心1号楼A1055。
法定代表人:宋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5日从被执行人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536100元,扣除执行费73605元后,于2021年1月27日将462495元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5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艳
审判员 刘永珠
审判员 陈树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