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09号。
负责人:耿学军,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工业区光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85415067D。
被执行人张宏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增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木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266号荣鼎天下A座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72764668W。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宏杰、王惠、王增新、石家庄市木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行唐县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