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中央公园广场3-132、133、134、135、240、241、242、243、244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80957464XG。 被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诉被告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东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