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沉松,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罪犯周沉松于2012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渝0230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沉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元予以追缴(其同案犯已履行225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渝03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7日送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沉松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的证实材料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周沉松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沉松多次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执行刑罚已超过二年,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的证实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沉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沉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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