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洮南市某酒业。
负责人:尹某某,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洮南市某酒业、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81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洮南市某酒业、尹某某给付贷款12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洮南市某酒业、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21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某酒业、尹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3.2021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某酒业、尹某某房屋产权进行了实际调查。
4.2021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某酒业、尹某某的其它财产进行了调查。
二、2021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某酒业、尹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81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