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67-5号3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335711517Y。

法定代表人:朱铁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三段68号。

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万鑫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流水村。

法定代表人:莫立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万鑫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两份、债权转让确认书两份、辽宁法制报公告两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锦州市太和区万鑫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XX)太民二初字第000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2016年10月31日经辽宁省银监局批准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转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2018年12月21日,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包括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万鑫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债权在内的27户债权转让给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2019年1月10日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包括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万鑫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债权在内的27户债权转让给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转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书面确认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书面确认申请人取得该债权。故对申请人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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