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益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闯法,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扬,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邛崃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沈益升与被告陈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益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闯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益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1949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鞋材,至2017年4月23日累计共欠原告货款244900元。当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前述欠款并交原告存执。此后被告陆续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949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

被告辩称

被告陈棋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具体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沈益升与被告陈棋存在买卖鞋材合同关系。2017年4月23日,被告陈棋立下欠条确认欠原告沈益升货款244900元。后被告分多次共付还原告货款5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194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益升与被告陈棋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陈棋尚欠原告沈益升货款194900元,有其立下欠条及庭审当事人陈述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4900元没有付还,其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欠款及偿付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沈益升货款194900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8元,由被告陈棋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卓俊 人民陪审员  郭楠淳 人民陪审员  许荣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吴晓婉 书 记 员  谢雅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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