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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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英,女,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被告:唐某彪,男,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审理经过

原告龙某英与被告唐某彪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英申请撤回诉讼,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0元(已预收),由原告龙某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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