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权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程伟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权郡与被执行人程伟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程伟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20)粤158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程伟川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程伟川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陆丰市城东镇淡水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程伟川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程伟川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程伟川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程伟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程伟川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贤丹 审 判 员 余祖传 审 判 员 余腾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文河 书 记 员 林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