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
赵春秋,身份证号码23262519680415002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逊克县天福小区8号楼三单元*室。
被告
王海祥,身份证号码232625196705120514,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逊克县逊克县客运站对过红楼思乡林。
案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付建筑装潢材料款3025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海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春秋欠款30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王海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