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久和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久和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徐妙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楠,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久和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天平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许天平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甘肃久和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许天平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天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甘肃久和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甘肃久和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天平撤回起诉;

三、准许甘肃久和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甘肃久和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甘肃久和市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剩余1025元退还甘肃久和市场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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