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亦斐,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纳珉(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宵骏,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宵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胡谆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17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61,902.43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即发送执行通知给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在一审已经保全(有他人抵押);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执行中,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858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沪0105执13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