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兆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执行人:邵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兆杰与邵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邵永平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