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中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0号楼13层1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石家庄市绿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冀婵。
被告:郭冀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中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绿丰化工有限公司、郭冀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中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绿丰化工有限公司、郭冀婵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石家庄中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1元,减半收取计184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11元,由原告石家庄中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