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干警,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张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斌与被告张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斌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斌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68元,减半收取644.84元,由原告杨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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