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根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建国,陕西鲲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陕10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丹凤县环东路与体育路转角处丹凤朝阳小区一号楼一层南北轴线1轴-8轴及东西轴线A轴-E轴间约1520平方米框架砖混结构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丹凤县环东路与体育路转角处丹凤朝阳小区一号楼一层南北轴线1轴-8轴及东西轴线A轴-E轴间约1520平方米框架砖混结构的房屋,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天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