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文荣,男,汉族,1957年1月4日,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赛春,男,蒙古族,1955年7月14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文荣与被申请人赛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内062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文荣于2020年0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办理(2020)内0623执恢182号执行案件的立案手续。本院于2020年04月26日给被执行人赛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如期履行已生效(2019)内062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其收入及财产、资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赵文荣与被执行人赛春于2020年09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1.双方约定从被执行人赛春工资中履行案款,直至全部履行完毕,合计履行49900.62元。
2.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事宜。
3.本案执行费619元,由被执行人赛春承担;
4.申请人赵文荣同意被执行人赛春由其工资长期履行本案执行标的;双方同意终结(2019)内062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内0623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