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吾马艳木·艾则孜,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塔依·米利甫,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吾马艳木·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塔依·米利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0104民初11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9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39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