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思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有根,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然,****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少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思宇与被告刘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默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思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有根,盛林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思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刘思宇与刘然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已终止;2.刘然向刘思宇返还8.9794比特币;如无法返还比特币则按照本案执行当日www.coinmarketcap.com网站公布的比特币单笔成交的第一笔价格支付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4日,刘思宇与刘然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刘然接受刘思宇委托,由刘然完全排他地管理刘思宇的 Bitcoin比特币资产,托管额度为40BTC,期限1年。协议就管理期间的账户监管、止损、收益、分成、结算权利与义务、争议管辖、通讯地址等均进行了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刘然管理的刘思宇名下的lsylovess@hotmail.com 和

1syloves@163.com两账户中比特币亏损接近20%,刘然于2018年11月17日明确表示,一旦亏损超过20%,超出部分由刘然方承担,刘思宇方亦明确同意该表示。后,刘然管理的1sylovess@hotmail.com和1sylovess@163.com两账户继续亏损,在账户停止交易前,亏损为42.4485%,共计亏损16.9794BTC,其中超过20%外的亏损共计8.9794BTC,经与刘然多次协商沟通要求其补偿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刘然辩称:不同意刘思宇的诉讼请求。1.双方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不合法,交易买卖比特币系个人自由,但是不受法律保护。2.根据协议的约定第3.2款,刘然不承担刘思宇交易账户过程中产生的亏损。根据合同5.2条的约定,刘思宇没有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3.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思宇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但是在合同仅履行三个月之后,刘思宇就单方终止合同,应该由刘思宇承担一切后果。4.本案涉案合同的履行,均是通过违规接入国际互联网,躲避国内监管的操作,有洗钱风险,违反了外汇管制和比特币实名登记的相关规定。5.刘思宇的诉讼请求要求刘然补偿比特币,涉及到比特币交易行为,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对于其主张要求按照执行当日的价格支付人民币,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4日,刘思宇(甲方)与刘然(乙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鉴于:1.甲方出于数字货币增值管理等需要,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资产管理顾问,负责甲方数字货币量化交易的操作与服务;2.乙方为一家数字货币领域专业的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团队,具有为甲方提供对接资本市场所需服务的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及关联方或甲方及关联方的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数字货币量化交易服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资本市场资产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服务内容。甲方完全委托乙方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中小客户数字资产由乙方账户代持),除了盈利提成外,乙方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1.1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包括,BTC数字货币的国外交易市场交易投资。如涉及其他种类数字货币的投资需另行签订协议。1.2投资目标:通过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组合管理以及交易策略模型,寻求资产组合稳定的绝对收益,并保持长期稳定的赢利表现,实现甲方数字资产的最大增长。1.3投资理念、策略:以cta量化甲乙策略,从市场波动中获取收益。1.4禁止行为: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投资款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将投资款用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投资内容或活动。二、风险及监管。2.1风险提示:甲乙双方均知晓本服务所涉及的投资组合具有一定风险性,并对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范围有完全的承受能力。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甲方承担;2.2账户监管:甲方账户余额应大于或者等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数字货币。协议签署后,乙方通过程序接口对接甲方在交易所的账户,甲方可以自行登录账户实时查看自身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2.3止损权力:为了进行风险控制,防止甲方遭受大额损失,约定一个最大亏损机制,因乙方交易原因造成甲方账户投资本金亏损比例达到15%时,乙方告知甲方并解释原因,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当甲方账户投资本金亏损比例达到20%时,需要执行止损措施;如出现回撤比例外的亏损,乙方用后期收益填补该亏损,直到达到回撤比例范围内。2.4投资报告:自甲方投资之日起30日内乙方财务人员会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甲方发送投资月报,主要报告当月收益、账户资产情况、盈利提成等情况。三、投资、收益与分配。3.1持仓策略。甲方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市场的判断,选择将BTC数字货币作为持仓标的,乙方在无交易机会时将账户中的数字资产换为该标的进行持有,如果甲方需要更改持仓标的,只能在分红结算当日进行提出,甲方此次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40BTC。3.2收益;3.3分成;3.4结算日。四、责任和义务。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按规定及时分红结算的义务,如甲方未按约定日期分红,则甲方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滞纳金。委托给乙方的账户,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不得随意进行账户操作,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作;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乙方的操作行为不受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干扰与影响未经协商一致,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乙方对甲方的账户信息拥有保密义务,如果因为乙方泄露信息而造成甲方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五、其他。5.1双方代表;5.2修改与变更。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变更。5.3时间与期限: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委托期限可以提前终止。若委托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所涉及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5.4使用的法律;5.5争议的解决;5.6通知。

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刘然与刘思宇方代表吴炜坪通过微信沟通内容如下:2018年11月16日,吴炜坪称:“老铁,还是要跟你说一件事哈,目前你们账号的亏损很多,快要到达我们止损的位置了。所以还是需要跟你说的是,后续操作如果触达20%的亏损,20%以上的亏损部分需要你们承担哈。”刘然回复:“我明白。我的意思是我们愿意承担低于20%的亏损,但是我还要和我合伙人商量下,应该没问题。”2018年11月17日,刘然告知吴炜坪:“Topfund账户本金亏损超过20%,亏损超过20%的部分由币源资本承担。”吴炜坪回复:“明白,欧啦。”刘然又称:“对了兄弟,因为目前离20%很接近了,我们希望继续给Topfund做,一旦超过20%的亏损,剩下的由我们承担。但是也希望给我们3个月的时间来操作,期间账户亏损一旦超过25%可以立即停止账户交易,我们把5%给您补上。这样可以吗”吴炜坪回复:“你的提议,思宇觉得OK。”2018年11月26日,吴炜坪告知刘然:“确认是超过20%以上亏损,我们也没有办法,需要赔偿了,思宇的意思是,你也不用跟他联系了哈,没有办法再商量了,能争取到补偿之后继续操作已经很不容易了。”随后吴炜坪向刘然发送其二人之间此前的聊天记录,并称:“老铁,这是你上次的原话哈,所以还是应该坚持你们团队的原则哈,我们才能陪你们一起扛。”刘然回复:“我刚刚算了下,要补8.33个。明白,我这边跟团队商量下哈。”此后,双方就补偿事宜继续进行协商。2018年12月8日,刘然称:“我这边也没有赖账的意思,他那边的催收撕破脸找到我了,而且态度很强硬,我也是没有办法。”

庭审中,刘思宇为证明其比特币损失,提交了BitMEX网站截图两张予以佐证。截图显示:2018年8月29日,刘思宇在BitMEX网站lsylovess@163.com账户中存入40比特币, 2018年10月14日显示余额为37.6653比特币、2018年11月29日显示余额为13.5690比特币;2018年10月15日,刘思宇BitMEX网站lsylovess@163.com账户中存入17比特币,2018年12月10日显示余额为9.4506比特币。刘思宇主张其前述两个账户共亏损16.9794个比特币,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刘思宇可以承担40个比特币的20%以内的亏损,即8个比特币,据此计算刘然应补偿8.9794个比特币。

刘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认可管理上述账户。刘然另行提交了BitMEX网站截图四张,国内网页截图一张证明BitMEX网站系境外网站,只能通过VPN连接登录;比特币的是作为货币在交易,该行为是违法的。刘思宇对刘然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财务顾问协议》、微信截图、BitMEX网页截图、开庭笔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刘思宇与刘然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中对于比特币亏损20%以后的赔偿问题并未作出约定。刘思宇主张在后续吴炜坪代表其与刘然沟通的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刘然同意超出20%部分亏损由刘然方承担。本院认为,首先双方《财务顾问协议》中第5.2条修改与变更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变更。”由此可知,对于《财务顾问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在刘思宇和刘然以书面形式同意后才可以进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对于第2.3条止损权力部分的修改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此外,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吴炜坪告知刘然“20%以上的亏损部分需要你们承担”时,刘然回复为:“我明白。我的意思是我们愿意承担低于20%的亏损,但是我还要和我合伙人商量下,应该没问题。”刘然的并未给出明确答复,无法说明双方对于比特币的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2018年11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然的陈述为:“Topfund账户本金亏损超过20%,亏损超过20%的部分由币源资本承担。”其认可承担的主体为“币源资本”,无法证明刘然同意对于比特币亏损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刘思宇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履行《财务顾问协议》过程中,刘然同意对比特币超出20%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双方未达成前述合意,本院对于《财务顾问协议》的合同效力不再评述。刘思宇要求刘然赔偿比特币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财务顾问协议》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现该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并无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终止的必要,因此,本院对刘思宇要求确认《财务顾问协议》已终止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思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思宇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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