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秀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谭实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武,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西安来拍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4RHJ6Q。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系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重庆江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4816869T。

法定代表人:杨大冬,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秀双、谭实胜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来拍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来拍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江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莱汽车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1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黄秀双、谭实胜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债权转让不成立。第三人代黄秀双偿还了贷款,第三人在此期间找到黄秀双,谭实胜,双方就贷款一事进行了协商,约定黄秀双,谭实胜将购买的涉案小车交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对该车进行处置,卖车款冲抵贷款,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协商好后,黄秀双,谭实胜也将涉案小车交付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也对该车进行了变卖。原审法院对双方已经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没有审查,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错误的认定了第三人进行了债权转让,将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给再审被申请人。消灭的债权不具有转让性,因而本案不存在债权转让。二、本案中,如果债权转让成立,债权转让对再审申请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债务人系再审申请人黄秀双,2015年11月5日,黄秀双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再审申请人谭实胜以抵押人、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签字,2019年8月5日,原审第三人与再审被申请人进行债权转让时,黄秀双作为独立的债务人,债权人没有将债权转让告知债务人黄秀双(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是违背了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已经查明谭实胜只是债务的保证人,原审法院就草率的认定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谭实胜后,就等于通知了债务人黄秀双,这也是于法无据的。一审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到债务人黄秀双。

本院查明

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申请人黄秀双、谭实胜的申请再审事由,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与第三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债权转让不成立的问题。本案在审查阶段就该问题对申请人谭实胜进行询问,谭实胜表示当时与江莱汽车公司协商好,将车抵给他们,我们双方之间的债务就抵消了,江莱汽车公司还给我出了一个东西,但我弄丢了,现在提供不了。另外,当时杨大冬给我说我把车子交给了他之后,我们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抵消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申请人虽然提出其与江莱汽车公司协商并完成以车抵债的事宜,江莱汽车公司还出具了材料,但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人却无法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的问题加以证明。此外,申请人称其当时将车子交给了案外人杨大冬,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抵消了,但在再审询问中,谭实胜对杨大冬处理案涉车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性行为无法确定,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进行证明,因而,从证据角度来看,申请人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其与第三人江莱汽车公司协商并实现了以车抵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因此,申请人提出其与第三人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债权转让不成立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西安来拍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了江莱汽车公司与黄秀双签订的《购车合同》,以及向电话“XXXXXXXXX”号码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短信截图。通过查阅《购车合同》可以反映出,申请人黄秀双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其填写自己的联系电话号码为“”,再从向“”号码发送的短信截图来看,发送的内容为《债权转让通知书》,其中能够反映出第三人江莱汽车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来拍公司债权转让的事项向黄秀双进行告知。因而,申请人提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债权转让时,没有将债权转让告知债务人黄秀双,违背了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见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黄秀双、谭实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黄秀双、谭实胜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