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院。
被告人刘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颍上县**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3日经颍上县****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9日被颍上县****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进,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双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颍上县**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3日经颍上县****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甄干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颍上县**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3日经颍上县****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颍上县****院以颍检检一刑诉[2021]Z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强、刘双福、甄干干犯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院指派检察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强及其辩护人张进、被告人刘双福、甄干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文强发现女友甄梦缘与王安康互发微信消息后,遂通过微信与王安康相互辱骂并相约到黄坝中学对面的商店内打架。2020年10月1日中午,王安康纠集刘洋吕某帅、朱华祥、陈利君等人持械在黄坝中学对面的商店内等待,刘文强纠集刘双福、甄干干等人赶到后,双方立即争吵、互殴。其中王安康一方持铁质棒球棍、板凳、打气筒参与斗殴,致刘文强受伤。经颍上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文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文强、刘双福、甄干干分别到颍上县**局投案,均如实供述整个斗殴经过。被告人刘文强、刘双福、甄干干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强及其辩护人张进、刘双福、甄干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和解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朱华祥陈某策吕某帅吴某林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安康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强纠集被告人刘双福、甄干干等人在公共场所为逞强斗狠,结伙打架,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三被告人在犯罪后均主动到**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双福、甄干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并结合三被告人的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对被告人刘文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双福、甄干干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文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刘双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甄干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