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城市矿区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某,任校长

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身份证号码:×××。系晋城市矿区中学教师。

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侯某,任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庐山路西渭水二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身份证号码:×××。系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晋城市矿区中学诉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瑞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城市矿区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姚某,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晋城市矿区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其承包的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屋面卷材防水和网架除锈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若被告拒不履行该项义务,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68933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修理LED屏产生的费用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被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中标由原告发包的体育馆屋面卷材防水和网架除锈工程。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239000元。”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017年10月2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但案涉工程中的体育馆顶棚在2018年雨季即开始出现漏水情况,2019年漏水情况持续恶化,目前已出现玻璃接缝、天沟等多达十余处渗透,因顶棚漏水导致室内LED屏受损,产生了维修费用。漏水期间,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履行保修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修复漏水问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修理LED屏产生的费用187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公司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诉请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所诉称涉水工程是否需要司法鉴定?

原告举证 针对焦点1,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

证据1,体育馆顶棚漏水修缮项目施工方案

证据2,设计图纸,主要内容:2017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修缮方案、设计图纸及报价、设计费,并承诺凡我公司施工的室外屋面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如有渗漏确系我公司施工或材料造成的我公司及时无偿修复。

证明目的:被告在原告竞争性磋商前,向原告提交涉案工程修缮方案、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表示有能力承接顶棚漏水修缮工程,并承诺5年质保。

第二组

证据3,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经竞争性磋商招标,被告中标涉案工程。2017年9月20日,原告给被告签发中标通知,中标价239000元,工期25日。

证据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审表,主要内容:被告为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从工艺流程、施工要求、质量标准,对重要和特殊的施工过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于2017年9月24日签约前的前一天报送原告审批。

证据5,《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体育馆屋面卷材防水和网架除锈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工期总日历天数25天,开工日期2017年9月25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20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固定总价合同,价款239000元。

证据6、7,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主要内容:已完成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所要求的的全部内容,所有分部分项及检验批全部评定合格,单位工程评定合格,通过竣工验收。

证据8,付款凭证,主要内容: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24.75万元。

证明目的:经竞争性磋商招标,被告中标并承建涉案工程。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法律关系。涉案工程于2017年10月20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涉案工程现仍在质保期内,被告应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第三组

证据9,现场照片(13张),主要内容:涉案工程存在多处漏水及渗漏。2020年6、7月期间因漏水导致馆内LDE显示屏损毁。

证据10,雷电黄色预警,主要内容:2020年6月26日气象部门发布雷电黄色预警。

证据11,公函,主要内容:因漏雨损坏显示屏后,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就体育馆顶棚质量和漏水问题,发函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

证据12,LED屏维修发票,主要内容:2020年10月14日原告支付维修费1870元。

证明目的:案涉工程验收后不足1年就渗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履行保修义务。2020年6、7月份原告举办团体活动时,因漏雨导致馆内LED屏损毁造成损失1870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一点说的很清楚,原告说渗漏系我公司施工或材料造成的,才需要承担责任,因主体结构变形,我方不承担责任,所以渗漏的原因应该查清楚;对第二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整个施工过程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均是在监理的监管下保质保量完成,最后验收经过三方签字确认;对第三组证据第9项,现场照片中第一、二幅图照片可以看出网槽结构已经下陷,整体照片都是屋内照片,不是屋外照片,是整体水槽结构出现下滑导致的,剩余都是漏水水迹照片,只是结果不能证明是防水的原因,对漏水结果应该查明;对于LED屏的相关证据,第1个漏水部位双方到现场查看漏水属于下水管错位渗水造成,内部下水管漏水不是被告方造成的,第2个出现黑屏是不是漏水造成的,这个原告应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于第10项没有异议;对于出具的公函这个事实,我们认可,对于公函的内容,原告方已经作出自认体育馆顶棚是在今年以后漏水,我们进行了现场查看,属于我们的部分已经作出处理,后面屋内漏水我们也向学校作出如实反映,对于维修发票开具日期是2020年10月14日,而漏水一般是在夏季,对于维修LED屏是否和漏水相关的证明内容,原告主张对损失的金额应该很清楚,诉请变更金额,我们怀疑该维修发票不仅仅是漏水,也有可能是年限长了修理了多次,原告应该对造成的金额很清楚;从原告举证证明我方施工工程完全按照施工要求施工,原告全部都是按照漏水结果举证,没有对相应屋内漏水部位进行举证,是不是我方造成的漏水并没有举证。

原告陈述称,对于损失费68933元我们是这么得出的,2020年8、9月份漏水以后,我校让被告来维修,然后被告出具的漏水方案,他们当时报价68933元。

被告陈述称,这个报价清单我方确实出具过,但是这个清单上的内容跟防水没有任何关系,其中雨水管开口、拆除原有旧管道等,这是对于网架结构主体结构修缮出具的相关预算,可以看出整体和防水没有关系。

被告质证 针对焦点1,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中标通知书

证明目的:涉案工程系被告经合法正规程序中标。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明目的:合同约定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保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层面卷材防水和网架除锈工程”。

4、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顶棚漏水修缮项目补充合同书

证明目的: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施工方案为“三胶一布”方案,该方案免费保修五年。但不包括体育馆顶棚主体结构的维修或更换。

5、照片7张

证明目的:根据照片显示,体育馆顶棚漏水系主体结构老化、损坏所造成与原告所承包的“体育馆层面卷材防水和网架除锈工程”无关。

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

证明目的:证明涉案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开工、竣工,并且已通过验收。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其证明目的被告有防水防腐工程,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我方认为被告资质具有防水施工的资质,这是作为一家专业的相应机构,对涉案工程在修缮前及修缮后的一个质量保证是有充分预估和预判;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2017年10月竣工验收,但该合同签订时间是在2017年12月4日;对证据5中7张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7张照片显示都是漏水的部位,被告认为是楼体系主体结构老化造成,原告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具体理由是施工合同中第一部分是屋外防水、第二部分屋内钢架除锈工程,钢制排水管即属于屋外也属于屋内钢架除锈的一部分,被告所主张的漏水系钢结构主体结构老化造成的,原告不予认可;对证据6无异议。

针对焦点2,原告陈述称,我认为本案不需要鉴定,从我方提供的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书来看,被告施工完毕,质量是合格的,是通过验收的,质量合格以后,有5年的质保期,在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陈述称,原告怀疑我方没有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认为我们偷工减料,我方已经提供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属于防水,对于主材结构变形,造成的漏水原因必须进行鉴定,施工方案非常明确,因为如果是人为原因或者主体结构变化造成的漏水,我公司不承担维修,所以我们认为是防水造成的还是建筑机构沉降造成的必须通过鉴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9日,被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中标获得原告发包的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屋面卷材防水和网架除锈工程。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发包的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屋面卷材防水和网架除锈工程,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工期25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239000元。”双方在合同第26项中还约定了质保金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同日,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一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该保修书中双方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五年;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人为破坏的项目不在保修范围内。2017年10月21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出具了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书。2017年12月4日,因被告在施工中发现水槽有较大漏洞,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顶棚漏水修缮项目补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变更施工方案为‘三胶一布’,维修服务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维修后必须免费保修五年,维修费用为8500元。”之后,原告在使用体育馆的过程中,从2018年雨季开始,就不断出现顶棚漏水现象,虽然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进行维修,但仍未解决体育馆顶棚漏水情况。2020年7月后,因体育馆漏水,导致原告室内电子屏多次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原告为维修电子屏总计花费1870元。2020年12月12日,为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本院依法组织人员对案涉体育馆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体育馆内西侧墙面LED屏有损毁情况,三分之一屏幕出现黑屏现象;2、屋顶彩钢板多处有缝隙;3、体育馆中间屋顶防水布处有多处漏洞;4、体育馆四周水槽位置存在多处缝隙。

以上事实,有《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顶棚漏水修缮项目补充合同书》、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及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顶棚漏水修缮项目补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对其承包的体育馆屋面卷材防水和网架除锈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问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顶棚漏水修缮项目补充合同书》,在三份合同中,双方均对质量保修问题进行了约定,尤其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双方约定了:“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五年;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人为破坏的项目不在保修范围内。”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又发现水槽存在多处漏洞,无法按照原计划施工,双方又补充签订了《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顶棚漏水修缮项目补充合同书》,该合同中也明确表明,被告对于“三胶一布”的施工方案,保证免费维修五年。同时,根据本院现场勘验情况,体育馆多处存在漏水问题,屋顶防水布漏洞及水槽处存在缝隙都是导致漏水的原因,且原告起诉时尚在合同约定五年质保期之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修理LED屏产生的费用1870元的问题。本案中,在案涉工程竣工后,原告体育馆内依旧存在漏水问题,在2020年7月以后,因漏水导致原告LED屏发生损坏,原告随即修理,产生修理费。从原告提供的票据来看,该笔修理费的数额为187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该项损失,是由于被告未及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所致,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该笔LED屏修理费1870元。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对本案案涉工程晋城市矿区中学体育馆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本案中,2017年9月、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及补充合同,对案涉工程体育馆的顶棚漏水进行了修缮,并约定了五年的质量保修期。在被告施工完成后,自2018年雨季开始,体育馆顶棚就出现漏水情况,被告虽然多次维修,但并未解决漏水现象。被告于庭审中向本院提供照片七张,并主张漏水是由于体育馆主体结构老化、损坏造成,但该组照片拍摄于2020年。在2017年被告施工时,被告就发现顶棚存在隐患,其已经通过签订补充合同,采用“三胶一布”的方案对顶棚进行了修缮。同时,根据本院与原、被告双方的现场勘验,并未发现体育馆顶棚结构出现塌陷等情形。其次,原告诉请的仅是要求被告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未要求被告对于主体部分问题或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问题承担维修义务。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本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零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其承包的体育馆屋面卷材防水和网架除锈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晋城市矿区中学LED屏修理费187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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