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兴杰,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安军。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

负责人:李卓生。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兴杰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杰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兴杰撤诉。

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4840元(其中1983号案件受理费1252元、1984号案件受理费636元、1985号案件受理费1834元、1986号案件受理费1118元),本院减半收取2420元(其中1983号案件受理费626元、1984号案件受理费318元、1985号案件受理费917元、1986号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李兴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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