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拉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不识字,无业,住共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青25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拉某某罚金一案,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法院转交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送达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5月7日通过全网公安部车辆所查询,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贵南县不动产登记局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