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高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3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292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高某于2021年6月22日支付马某案款5000元,2021年8月22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元,剩余案款9929元于2022年6月22日前付清;2.申请执行人马某撤回该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宁0423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