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彭孟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超,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9)川113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