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其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保,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善民,男,****年**月**日出生,住梁山县。
被告:山东腾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3130329515,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云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其春与被告李善民、山东腾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其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其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广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