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圣阳路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玉忠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高玉忠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玉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高玉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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