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格尔木方卓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玉斌,总经理。 被告:赵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格尔木方卓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庄秀芳与被告格尔木方卓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卓公司”)、赵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秀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合群,被告方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斌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庄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合同》;2.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定金4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2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一份《采石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以430万元的总价款将被告方卓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南山口花岗岩矿采矿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先支付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该合同实际是以变更股权的方式取得案涉采矿权的权属。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20万元定金,对此有被告出具的两份《收条》予以证实。原告为便于受让案涉采矿权于2020年4月登记注册格尔木旭频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801MA759T133P),且被告赵成亦于2020年7月20日取得被告方卓公司100%的股权,被告股权及采矿权转让条件已成就,但被告拒不履行转让义务。案涉合同中虽约定在签订合同后由原告支付210万元,但未约定该210万元的支付时间,且当时被告赵成未实际取得被告方卓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条件不成就,若原告支付210万元将会使自身利益受损,原告认为该合同的生效时间及210万元的付款条件成就时间为被告赵成取得被告方卓公司全部股权的时间;被告提交的录音说明双方对付款时间进行了多次商谈,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的410万元,并要求对矿山石料进行估价出让给原告,但案涉合同中未对石料进行约定,被告要将石料估价出让给原告属于变更合同,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未支付价款210万元是合理的,目前被告方卓公司的工商信息已经再次进行变更。综上,案涉纠纷并非由原告违约造成,且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双倍向原告返还定金。对于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中的银行卡号是原告欲让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才发送的,并非被告所述的原告同意被告只返还20万元。因股权对外是以登记为准,故认为被告赵成并非已在2012年11月5日实际取得被告方卓公司100%的股权。证人牛某陈述的21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的情况并没有书面约定,且证人对于原、被告最终未能履行完合同内容的原因不知情。
被告辩称
被告方卓公司、赵成辩称: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情况属实,该合同实际是双方欲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案涉采矿权转让的目的。双方口头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一个月内支付210万元,但原告至今仅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定金,被告提交的录音可证实原告一直找理由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即使原告未按约在一个月内支付210万元,经被告催促其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直至其起诉时都未将转让款支付给被告,且案涉合同约定的是原告先支付210万元,被告再向原告变更股权登记,但原告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故被告有权解除案涉合同,现被告亦同意解除案涉合同,但解除原因在于原告,故不同意返还原告支付的20万元定金。若原告依约付款后被告不能履行股权变更义务,将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原告以被告无法向其变更股权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是不成立的。被告赵成在2012年11月5日以受让方式实际取得被告方卓公司全部股权,只是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原告至起诉时从未要求过被告向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2020年9月被告方卓公司将股权对外转让亦是发生在原告起诉之后,该事实与本案无关。原告曾将其银行卡号提供给被告,说明其曾要求过解除案涉合同。综上,案涉纠纷系原告未按照合同先予履行支付210万元的义务造成的,故其主张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无任何理由及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对证人牛某陈述的情况认可。 证人牛某出庭陈述:其与原告的表叔系朋友关系,因案涉买卖合同才与原、被告相识,当时证人和原告一起去找被告赵成商量买卖事宜,后因原告未付款,买卖最终未完成。原、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前原告称先支付10万元定金,但被告赵成要20万,原告想变更合同内容,当时双方约定原告在一个月内支付210万元,后因打印合同时未将该付款时间打印至合同中,并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先支付20万元,对此原告是知情的,也是默认的。原告将其银行卡号发给证人,是想让证人发给被告赵成退还其20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采石场转让合同》,显示:一、甲方将方卓公司南山口花岗岩矿场转让给乙方、转让的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6328012011077130116309、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为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转让的采矿权采矿区地理坐标为J1.4011626.02.32391156.10,J3.4011921.19.32392187.56,J2.4012096.30.32392120.96,J4.4011450.90.32391222.71,转让的采矿权面积为0.2003平方公里,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08.15-2020.08.15,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为个人独资。二、甲方应将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包括水车、油库),甲乙双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生效;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合计430万元;乙方先向甲方支付20万元作为购买矿山采矿权转让定金,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甲方不得将矿山采矿权转买或抵押。双方在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支付210万元给甲方,甲方将公司企业法人全部股权变更给乙方,剩余转让金200万元在一年内支付;甲方将矿山采矿权转让给乙方后,前期甲方所有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甲方明年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证件的延长审批手续,如手续不能延期,甲方将全部退还乙方前期支付的矿山转让费;乙方如一年内不能将剩余转让金支付甲方,剩余部分乙方按年1.5%利息支付给甲方;甲方矿山资产两部挖机、两部翻斗车不在转让范围之内,其余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乙方优先租用甲方的挖机、翻斗车;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原、被告均认可该合同为股权转让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及2019年11月6日向被告合计支付20万元。 2020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方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斌、证人牛某的谈话录音中显示:“肖:因为去年需要一部分周转,我说有个这样合适的,便宜点卖就卖掉,结果拖到了现在。庄:是。肖:你说答应好的,说是打20万紧接着先付200万,后续的等你们开始了给你过户了再付,可是弄到现在……庄:我们搞来搞去,中间就有一点事情。肖:你们这个打算要嘛还是不打算要。庄:要,我们是打算要,就是前面你们那些债务,在法律上是不是……我们再了解一下。肖:这些跟你们没有关系。庄:合同是写了,但是我们如果转过来,解决不了的话,那我们还要等你们处理清楚了才能做。肖:这股权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前期的210万元到账。庄:那我们也要去了解一下能不能转,转过来会不会跟我们有关系,有关系的话我们还是不能转,要你们处理完成了才能转。肖:那就一两天你们也了解一下。庄:两天也可以。肖:那就给你们两天时间把这些落实调查一下,能行了两天时间咱们把这个一定,咱们过去把这200万一打,我过去把这个股权法人给你一变,变了以后再商量后面的片石怎么弄。庄:好好好。” 2020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方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斌的通话录音中显示:“肖:这是我的号码,你存在啥问题可以直接跟我联系,我说再就咱俩按照刚才说的两天时间你就给我个确切的答复。庄:好好好。肖:你看要是确定要,咱们就按照要的去做流程,你打钱我们就做流程;你说不要,我把20万退给你,咱们买卖不成仁义在。庄:好好好。” 2020年6月28日原告及原告弟弟与被告方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斌的通话录音中显示:“肖:430万元卖给你们也可以,一次性付清,把这现场的废料估个价,给我们把钱一付,片石我们签订的合同,放下来的这一炮我们干完,一次性全部就给你转过去。庄:等星期一再拿,我现在在外面。肖:不是星期一,今天下午你们就协商,我等明天一天,明天晚上6点前给我回话。庄:我现在在外面,让我弟弟给你说。庄弟:我这会没准备430万过来,所以说我们星期一给你答复,不是我们故意去拖,这个星期六星期天什么事也办不成。肖:你只要在明天6点前确定是否能接手的方案,礼拜一给我付款都可以。庄弟:确定我也只能说210万,现在钱没到手怎么敢给你确定下来。按照合同是付210的,是不是。肖:我说了呀,明天咱们的意向达成后,你不管付100万还是200万,付不清的我等你,等到礼拜一二三都无所谓。你们明天下午6点前确定方案,付430万的话我们干干脆脆撤场。付210万的话,我们把自己遗留的碎石片石生产完再交给你们,你们再付剩下的钱。庄弟:明天再说。肖:明天6点之前等你答复,要是等不上,我们就不和你们谈了。庄弟:好了好了。” 2020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方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斌的通话录音中显示:“肖:你交了20万,我等你一年你给我交210万,等3年你给我交210万我也等着吗?庄:我付了定金,我什么时候过来买你就停下来给我。你又卖又拿我的钱自己干,这样子肯定不合格。我们按合同履行吧。肖:按合同履行你去年10月份签的合同,你今年6、7月份了已经。你们谈来谈去就谈了个什么吗?庄:那你那个废渣去年的算去年的,今年的我们给你算一点成本,然后片石也给你算成本,你这么让我们收购你卖多少我收多少。肖:我不可能按销售价来给你算啊。庄:我们这边再商量一下。” 2020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方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斌的通话录音中显示:“庄:210万付过去,你那个片石干完了这次不能再干了,你那个碎石要干的话,我们看这边怎么说,你看行的话抽个时间我们谈一下。肖:这样肯定不行,上次给你说了今年又到这7月了,8、9、10三个月就到去年我们签合同的时间了,你后续的资金怎么办。庄:后续的资金我们也按合同里面一年内给你。肖:一年之内都到今年10月份了。庄:合同可以变啊,如果没给,我们51%转还给你,这个都可以商量的。肖:庄总,干干脆脆的,你们的20万退给你们,上次我也给你们说了430万一次性付清,现场的废渣给我一作价,片石咱们一处理就完事了,现在我的电又花了几十万进去。庄:电我们给你转过来可以吗。肖:再这样的话肯定不行,你们迟迟拿不出方案,咱们就干干脆脆把你这20万给你一退,你们看呗。庄:那我现在已经来到这边了,你现在给我退吧,那怎么退款。肖:那你自己看呗,反正你们想退了随时来个电话我就给你们退。” 被告提交2012年11月5日其与张怡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张怡文原系被告方卓公司占股45%的股东,其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赵成;同日其与张帆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张帆原系被告方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占股55%,其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赵成。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被告方卓公司在2002年4月22日成立时,原始股东有张帆、张怡文二人。2020年7月20日,被告方卓公司的股东由张帆、张怡文变更为赵成,企业类型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内容及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肖玉斌的谈话可知双方转让的标的涉及股权、矿山资产(包括水车、油库)等,但案涉采矿权主体并不发生变更,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为股权转让合同,而关于股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称被告赵成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尚不享有被告方卓公司100%股权,案涉股权转让条件不成就,其不应在被告赵成未取得被告方卓公司100%股权的前提下支付价款,若原告支付价款将利益受损,故其不支付价款是合理的,但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主体为原、被告,若原告履约后被告不能履约,承担的亦是违约责任,故原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且案涉合同中第二条第4款约定:“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在矿山转让权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原告)支付矿山采矿权的210万元给甲方(被告),甲方(被告)将公司企业法人全部股权变更为乙方(原告)”,据此原告应先履行支付210万元的义务,被告再履行变更股权义务。原告以合同中未约定该210万的具体支付期限为由,主张股权变更与支付210万元应同时进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期限,根据原告与被告方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斌的通话中显示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付款,但原告一直未付,故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现被告以原告未先履行支付210万元的义务为由,同意解除案涉《采石场转让合同》,原告亦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双方均认可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定金20万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以原告未依约先履行支付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以案涉合同约定的标的为被告方卓公司的全部股权,而被告未履行转让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向其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庄秀芳与被告格尔木方卓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赵成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合同》; 二、驳回原告庄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秀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