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董秋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军诉被告董秋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爱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刘爱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