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被告:徐正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被告:郭丽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郭贵明诉被告徐正岗、郭丽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以庭外解决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贵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贵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