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时新莲,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淅川县。 被申请人:李建才,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淅川县。 被申请人:徐香芝,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淅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时新莲与被申请人李建才、徐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时新莲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时新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时新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建才、徐香芝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时新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