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三川口工业园区新兴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蔡朝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甘0122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欠款等38015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23560元。因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06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了案件款3825110元,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40651元。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已经收到了全部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19)甘0122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永政

审判员  方立文

审判员  王 琴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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