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飞,男,汉族。

被告:张晨阳,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飞与被告张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王志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志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志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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