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永多杰,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上拉秀乡,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玉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更求才旦,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上拉秀乡,藏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玉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公诉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仁青巴毛、检察官助理扎西卓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更求才旦、江永多杰二人去亲戚家,途径玉树市扎西大通白塔处碰见被害人才某某某,因江永多杰与才某某某之前有婚姻家庭纠纷,被告人江永多杰便下车与被害人才某某某相互厮打,被告人更求才旦见状后便从车内取出一个铁质的活动扳手下车,并用活动扳手朝被害人头部击打了数次,造成被害人才某某某头部受伤,三人被在场人员劝开后二被告人离开了现场。被害人伤情经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青昆司鉴中心(2019)鉴字135号鉴定意见,系左侧额叶开放性挫裂伤、左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多处头皮裂伤、颞骨骨折、头皮血肿、右额骨陈旧性骨折、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视神经挫伤,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经玉树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后投案。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在玉树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报案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担保人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说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卓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才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青海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伤情照片说明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说明、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不能妥善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同时,二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江永多杰、更求才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永多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勘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更求才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勘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铁质活动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卓玛才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尕玛东周 书 记 员 :德吉文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