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左婧,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朝与被告冯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金朝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金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6元,减半收取5198元,由原告张金朝负担。